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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安区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时间:2023-06-08  作者 :管理员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23〕2号)要求,区政府决定在2023年同步开展本区第五次经济普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本次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本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深入了解本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摸清本区全部法人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把握本区新兴产业的发展状况,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重点关注主营业务活动情况及主要产品生产情况,客观反映本区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

通过本次普查,进一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探索部门间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新机制,夯实统计工作基础,推动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城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备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标准时点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有关部门与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本区将成立静安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科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统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区投资办、区金融办、区地区办、区税务局、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区机管局、各街镇、市北功能区、南西功能区、苏河湾功能区、大宁功能区、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与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组建区第五次经济普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普查办”)及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保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基础地理数据资料方面的事项,由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础信息等方面的事项,由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到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各街镇、市北功能区、南西功能区、苏河湾功能区、大宁功能区要高度重视此次普查工作,组建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和实施好本辖区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基层各类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工作。

全区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形成稳定的普查工作队伍。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本区第五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负责保障,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全区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满足工作需要、厉行节约,在确保普查顺利完成的原则上,科学合理地使用普查经费。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上海市统计条例》的规定,按时、准确、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本区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私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要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对普查试点、人员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阶段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区统计局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区统计局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信息化手段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并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的可行性,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的采集与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四)加强宣传引导。本区各级普查机构要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融媒体平台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普查对象依法积极配合普查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做好成果应用。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是普查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普查成果的最终体现。本区各级普查机构要制定详细的资料开发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普查资料的使用价值,为区委、区政府宏观决策及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来源:上海静安官方微信